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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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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188號

111年憲裁字第188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5 月 02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95號聲請人 雲天大地別墅區管理委員會等12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5 月 02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95號
聲請人
雲天大地別墅區管理委員會等12人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成立有效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59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成立有效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59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575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內政部營建署86年12月2日營署建字第29220號函及內政部89年8月4日台89內營字第8908661號函,有違反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概括以三款規定解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3條,又內政部營建署86年12月2日營署建字第29220號函(下稱系爭函一)及內政部89年8月4日台89內營字第8908661號函(下稱系爭函二)性質上屬行政規則,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已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逾越母法授權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57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59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泛稱系爭規定、系爭函一及二違反憲法,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其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6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95號

聲請人

雲天大地別墅區管理委員會等12人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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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18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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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16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