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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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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191號

111年憲裁字第191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5 月 05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3號聲請人 詹民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5 月 05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3號
聲請人
詹民進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刑事補償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刑事補償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已依聲請人之聲請,宣告聲請人行為時之刑法第239條規定違憲,聲請人依上開解釋請求刑事補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刑補字第7號決定書及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10年度台覆字第89號覆審決定書,卻以聲請人之案件僅係受免訴判決,而非諭知無罪,從而駁回聲請人依刑事補償法第2條第3項規定刑事補償之請求,已違反比例原則,侵害憲法保障之性自主權,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憲法訴訟法第3章第3節所定之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於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時,審查庭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前曾就上開最高法院決定書聲請覆審,經上開司法院覆審決定書,認覆審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此部分,應認上開司法院覆審決定書為確定終局裁判。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191號刑事判決諭知其免訴而非無罪,有所指摘,尚難認已具體指摘本件聲請究有何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審查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3號

聲請人

詹民進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61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19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69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