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205號
111年憲裁字第205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5 月 12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23號
- 聲請人
- 謝朋踴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認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634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檢察署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台平110非2625…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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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聲請人認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634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檢察署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台平110非2625字第11099167471號函牴觸憲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2年度簡字第34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經新北地院102年度簡上字第43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然其聲請再審後,新北地院業以109年度再字第2號判決改判其無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25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634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以其曾因前開案件經新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已執行完畢為由,認其為累犯而加重其刑。聲請人請求最高檢察署就系爭判決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檢察署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台平110非2625字第11099167471號函(下稱系爭函文)函覆其聲請與非常上訴要件不合,礙難辦理。因認系爭判決及系爭函文均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之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亦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48號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上訴確定,系爭判決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48號刑事判決已分別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之108年2月18日及同年11月20日送達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又系爭函文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故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從而,本審查庭爰依上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23號
聲請人
謝朋踴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20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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