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206號
111年憲裁字第206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5 月 11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69號
- 聲請人
- 蕭仁正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聲請提審案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提字第4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聲請暫時處分案。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聲請提審案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提字第4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聲請暫時處分案。
主文
本件不受理。
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提字第4號刑事裁定,對於非屬現行犯而受警察濫權逮捕之聲請人未給予救濟,違反憲法之無罪推定原則,憲法法庭應緊急為保全證據。
¶2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提字第4號刑事裁定,並非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69號
聲請人
蕭仁正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20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