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2 分鐘讀完・全文 837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1年憲裁字第245號

111年憲裁字第245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5 月 23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53號聲請人 洪玉鳳、郭勝煌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5 月 23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53號
聲請人
洪玉鳳、郭勝煌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一)依刑法第134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詐欺罪者,法定刑僅為7年6月以下,惟犯罪構成要件評價相同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法定刑卻達7年以上,與內亂罪等相同,且未能針對輕微案件設置衡平條款,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系爭規定欠缺主觀不法意圖,客觀構成要件亦不明確,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53號刑事判決將系爭規定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從文義上「職務本身固有之機會」,擴張解釋為包括「職務所衍生之機會」,導致「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與「因身分而取得申請補助費之機會」兩者混為一談,違反罪刑法定原則與解釋明確性原則,侵害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5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認貪污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至共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共3罪部分不得上訴,乃均駁回其上訴,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處。另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屬聲請人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亦難認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6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53號

聲請人

洪玉鳳、郭勝煌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24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37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