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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237號

公布日期
111 年 05 月 18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75號
聲請人
黃啟昌

案由

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51號及第1152號刑事裁定,有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51號及第1152號刑事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就數罪併罰所定之執行刑,有違反比例原則及罪責原則等憲法原則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即已收受系爭裁定,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75號

聲請人

黃啟昌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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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90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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