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237號
111年憲裁字第237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5 月 19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75號
- 聲請人
- 黃啟昌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51號及第1152號刑事裁定,有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51號及第1152號刑事裁定,有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
主文
本件不受理。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75號
聲請人
黃啟昌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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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23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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