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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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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248號

111年憲裁字第248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5 月 24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11號聲請人 黃春田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5 月 24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11號
聲請人
黃春田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21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21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坐落雲林縣○○市○○段○○○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屬於黃氏宗親祭祀公業之土地,為黃氏宗親共有,而非訴外人A01所有。聲請人已於訴訟中提出證據,並有證人A02證詞足證明系爭土地為黃氏宗親祭祀公業之土地,卻不被採用,故確定終局判決違反憲法第15條生命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保障,請求廢棄確定終局判決等語。

2二、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23號民事裁定以不合法上訴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3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4四、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其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及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均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6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11號

聲請人

黃春田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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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24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86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