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249號
111年憲裁字第249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5 月 24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57號
- 聲請人
- 彭耀華即彭耀華建築師事務所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統一見解之判決、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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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統一見解之判決、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29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為中間判決,非終局判決,聲請人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就民事訴訟法第383條規定適用與否之見解有所歧異,爰聲請統一見解之判決、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又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及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經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依法得提起上訴,是聲請人非據確定終局判決而為聲請,聲請人自不得據此聲請統一見解之判決、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7號
聲請人
彭耀華即彭耀華建築師事務所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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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24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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