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247號
111年憲裁字第247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5 月 23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55號
- 聲請人
- 吳建宏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因假釋案件,聲請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因假釋案件,聲請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之主張略謂:依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得假釋之裁決依法應由原事實審法院判決為確定執行之依據,然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以102年3月1日南監總字第11006007860號函(下稱系爭函)稱經臺南監獄監務會議審議通過聲請人符合刑法第77條第2項規定,於刑期執行中不得假釋云云,似與刑法及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明顯不合;且臺南監獄以監務會議裁定聲請人不得假釋,聲請人無法向原審法院申訴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係就系爭函聲請憲法審查,惟系爭函並非法院確定終局裁判,不得據以聲請憲法審查,是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5號
聲請人
吳建宏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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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24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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