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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257號

公布日期
111 年 05 月 29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33號
聲請人
蘇元德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人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91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反憲法第15條、第19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本文、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判決係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施行日前已送達聲請人。是依上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不受理。爰裁定如主文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33號

聲請人

蘇元德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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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60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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