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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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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269號

111年憲裁字第269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6 月 07 日原分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596號聲請人 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6 月 07 日
原分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596號
聲請人
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被告誣告等罪案件,聲請解釋憲法。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被告誣告等罪案件,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誣告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678號刑事判決等,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2二、按當事人、代表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4條第2項及第4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本件聲請書未有聲請人、代表人之簽名或蓋章,經本庭於民國111年4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1年5月4日送達,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596號

聲請人

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14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26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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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60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