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274號
111年憲裁字第274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6 月 06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14號
- 聲請人
- 謝清彥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再審,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12號刑事裁定,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等…法庭見解:一、本件不受理。二、其餘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再審,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12號刑事裁定,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等,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為其選任訴訟代理人
主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再審,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12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等,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為其選任訴訟代理人。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3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四、本件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既應不予受理,則聲請人聲請為其選任訴訟代理人部分,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5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6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14號
聲請人
謝清彥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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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27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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