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134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21號刑事判決,有裁判矛盾、侵害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查聲請人前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非具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本文、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業已送達聲請人,是依上揭規定,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44號
聲請人
林夢珍、蘇宸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