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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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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298號

111年憲裁字第298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6 月 13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44號聲請人 林夢珍、蘇宸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6 月 13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44號
聲請人
林夢珍、蘇宸芯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134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21號刑事判決,有裁判矛盾、侵害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查聲請人前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非具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3三、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本文、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4四、查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業已送達聲請人,是依上揭規定,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6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44號

聲請人

林夢珍、蘇宸芯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憲法訴訟法第92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29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57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