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287號
111年憲裁字第287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6 月 09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98號
- 聲請人
- 李宏傑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認法務部矯正署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081380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法庭見解:一、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法務部矯正署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081380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
主文
一、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於假釋期間因新冠疫情嚴峻,多次未往法院報到,實屬天災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卻因此遭法務部矯正署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081380號函(下稱系爭函)撤銷假釋,其亦因此未及時領取系爭函,致延誤提起復審請求救濟之期限。聲請人有同居年邁母親需要照顧,請求憲法法庭考量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宣告回復原狀、停止執行殘刑,給予其平反及救濟之機會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系爭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98號
聲請人
李宏傑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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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28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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