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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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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323號

111年憲裁字第323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6 月 20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66號聲請人 謝諒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6 月 20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66號
聲請人
謝諒獲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就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173號裁定聲明不服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就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173號裁定聲明不服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98年度台覆字第3號決議書及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110年度台覆再字第2號決議書均有違憲疑義,前曾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卻為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173號裁定(下稱系爭不受理裁定)不受理,爰聲明不服,請求廢棄系爭不受理裁定等語。

2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本件聲請人就系爭不受理裁定聲明不服,聲請於法不合,且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66號

聲請人

謝諒獲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3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32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365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