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323號
111年憲裁字第323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6 月 20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66號
- 聲請人
- 謝諒獲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就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173號裁定聲明不服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就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173號裁定聲明不服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98年度台覆字第3號決議書及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110年度台覆再字第2號決議書均有違憲疑義,前曾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卻為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173號裁定(下稱系爭不受理裁定)不受理,爰聲明不服,請求廢棄系爭不受理裁定等語。
¶2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本件聲請人就系爭不受理裁定聲明不服,聲請於法不合,且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66號
聲請人
謝諒獲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32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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