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348號
111年憲裁字第348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6 月 24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立字第1號
- 聲請人
- 立法委員林岱樺等34人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認經濟部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經中字第11004600540號公告第28項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一、本件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經濟部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經中字第11004600540號公告第28項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案
主文
一、本件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經濟部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經中字第11004600540號公告「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不宜設立工廠者」(下稱系爭公告)第28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逾越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5第1項但書之法律授權目的、內容及範圍,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實質侵害上開法律規定之立法權,侵害人民財產權、工作權、營業自由等基本權甚鉅;此外,系爭規定亦違反再授權禁止原則與法安定性原則之明確性、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等。又,為防免違憲之系爭規定繼續適用,致相關工廠及其等員工、家庭應受憲法保障之權利受到無可回復之損害等,聲請就系爭規定作成暫停適用之暫時處分裁定等語。
¶2二、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法,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49條及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系爭公告係經濟部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5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所為,核其性質,非屬法律位階之法規範,尚不得為立法委員聲請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4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立字第1號
聲請人
立法委員林岱樺等34人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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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34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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