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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339號

公布日期
111 年 06 月 23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47號
聲請人
李銀貴

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237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於偵查及審判中均主動自白,已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之要件,法院卻未依法減輕其刑,致聲請人遭受不平等待遇,承受過重刑罰,顯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責罰相當原則而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自由、生存及訴訟等權利,爰依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所施行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新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237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742號刑事判決,以未提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於111年5月24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47號

聲請人

李銀貴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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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35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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