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331號
111年憲裁字第331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6 月 23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30號
- 聲請人
- 陳奕穎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章建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章建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 本件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4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事用法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3項及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並未敘明系爭裁定所適用之何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前已收受系爭裁定,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規定,亦應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30號
聲請人
陳奕穎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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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33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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