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332號
111年憲裁字第332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6 月 23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48號
- 聲請人
- 郭志全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請求為一定行為追加之訴及其抗告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為一定行為追加之訴及其抗告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83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事用法及所適用之法規範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查本件聲請人收受系爭裁定後,原得依法提起抗告卻逾期提起,故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提起抗告,核與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合,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應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48號
聲請人
郭志全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33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