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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334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11 年 06 月 22 日

案由

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80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認事用法有牴觸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再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同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64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最高法院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並未敘明系爭判決所適用之何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前已收受系爭判決及系爭最高法院判決,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規定,亦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62號

聲請人

陳廷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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