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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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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375號

111年憲裁字第375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7 月 04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02號聲請人 大東電業廠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7 月 04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02號
聲請人
大東電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營業稅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補充解釋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營業稅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補充解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68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420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之實質課稅原則,容許稽徵機關及法院背離民事買賣契約之法律秩序,以契約上所無之第三人作為稅法上之買受人,並以自行擬制之交易價格作為處罰人民之基礎,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9條及第2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補充解釋等語。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復按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司法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司法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3三、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係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且適用系爭規定及系爭解釋,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補充解釋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合先敘明。

4四、(一)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核其所陳,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二)關於聲請補充解釋部分:核系爭解釋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無以判決予以補充之必要。是本件聲請均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6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02號

聲請人

大東電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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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37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0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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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09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