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388號
111年憲裁字第388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7 月 07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48號
- 聲請人
- 泰國商創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自訴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有牴觸憲…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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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聲請人為自訴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因自訴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108年度刑智上更(二)字第1號更審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同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5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下稱系爭規定)之規定,駁回上訴,認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6條保障人民平等訴訟權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之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不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所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之110年1月20日作成,依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經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48號
聲請人
泰國商創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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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38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0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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