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367號
111年憲裁字第367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6 月 29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77號
- 聲請人
- 劉綱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統一解釋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統一解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 聲請人主張略以: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進行審判,而不受命令之拘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交上字第325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竟引用命令作為判決之依據,有違法、違憲之情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明文規定之違規行為,政府自不得對人民任意裁罰,確定終局判決竟擴張解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恣意為裁罰,應予廢棄並發回更審;確定終局判決違背法律,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等語。
¶2二、 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3(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4(二)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5三、 關於聲請統一解釋部分:
¶6(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7(二)聲請意旨所陳,並未敘明確定終局判決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何一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何一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有何歧異,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8四、 綜上,本件聲請就裁判憲法審查及統一解釋部分,均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9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10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77號
聲請人
劉綱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36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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