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368號
111年憲裁字第368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6 月 29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86號
- 聲請人
- 秦振興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偽造貨幣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偽造貨幣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 聲請人主張略以: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90年法仁字判字第5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對聲請人所提之疑問進行查證,欠缺嚴格之證據法則,違反論理法則,有違憲法等語。
¶2二、 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 經查系爭判決係於90年1月16日作成,聲請人依法得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而系爭判決關於聲請人部分係於90年2月26日確定,是系爭判決已於憲法訴訟施行前已送達,故聲請人自不得就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86號
聲請人
秦振興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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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36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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