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381號
111年憲裁字第381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7 月 04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520號
- 聲請人
- 游啟忠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事件,重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事件,重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110年度憲二字第493號不受理決議,以聲請人未具體敘明系爭要點及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為由駁回,與聲請人所提四件補充理由書不符,爰重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若仍遭駁回,聲請人請求全卷電子卷。
¶2二、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實屬對上開不受理決議聲明不服;又重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四、至聲請人表示若仍遭駁回,聲請人請求全卷電子卷證部分,聲請人應依相關規定聲請閱覽卷宗,附此敘明。
¶5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6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520號
聲請人
游啟忠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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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38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0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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