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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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398號
111年憲裁字第398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7 月 08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53號
- 聲請人
- 賴瑪莉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離婚再審之訴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言詞辯論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離婚再審之訴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言詞辯論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為請求離婚再審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372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家再字第2號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22條、第23條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言詞辯論。
¶2二、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而予駁回。是本件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3三、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4(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5(二)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對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6四、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7(一)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8(二)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另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言詞辯論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9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10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53號
聲請人
賴瑪莉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39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0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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