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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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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414號

111年憲裁字第414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7 月 14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566號聲請人 詹民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7 月 14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566號
聲請人
詹民進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妨害家庭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妨害家庭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妨害家庭案件,請求刑事補償,認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11年度台重覆字第11號重審決定書(下稱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補償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竟從程序上予以駁回其重審,使聲請人無從獲得有效救濟,有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權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3三、經查,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客觀上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又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僅係指摘其重審聲請遭法院駁回,故應屬違憲裁判等詞,客觀上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566號

聲請人

詹民進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41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28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