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401號
111年憲裁字第401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7 月 14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89號
- 聲請人
- 陳文德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08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對於民法第153條規定及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之見解,有違反憲法第15條、第16條、第23條、第80條及第153條第1項及第170條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再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本件聲請法規範違憲審查部分,核聲請書意旨,並未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規範有何違憲之處,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4四、本件聲請裁判違憲審查部分,查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作成確定終局判決之正本,聲請人並曾於110年1月15日持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司法院解釋,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決議不受理在案,堪認聲請人至遲於110年1月15日即已收受確定終局判決。是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92條第1項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5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6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89號
聲請人
陳文德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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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40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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