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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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427號
111年憲裁字第427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7 月 18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550號
- 聲請人
- 朱修平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收集國防秘密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收集國防秘密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意旨略以: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93年高判字第173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度軍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及所適用之軍事審判法,對於已退伍不具現役軍人身分之聲請人適用軍事審判程序,且系爭判決一及二認僅以「收集」行為即足以構成刑法第111條之犯罪,而未論及是否構成「刺探」,已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5條及第77條等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憲法解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272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送達聲請人,復行聲請。又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合先敘明。
¶3三、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4(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憲訴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5(二)查聲請人所持之系爭判決一及二,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決之。惟核其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何一規定有牴觸憲法之處,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
¶6四、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7(一)按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又按本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
¶8(二)查聲請人所持之系爭判決一及二,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依上開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9五、綜上,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10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11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550號
聲請人
朱修平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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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42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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