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被告誣告等罪案件,聲請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誣告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678號刑事判決等,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憲法審查。查聲請人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之代表人及聲請人梅峯未於聲請書狀簽名或蓋章,經命補正後業已補正,合先敘明。 二、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542號
聲請人
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莊榮兆、黃嘉銘、梅峯、蘇寶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