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11年憲裁字第436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11 年 07 月 19 日

案由

聲請人因被告誣告等罪案件,聲請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誣告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678號刑事判決等,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憲法審查。查聲請人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之代表人及聲請人梅峯未於聲請書狀簽名或蓋章,經命補正後業已補正,合先敘明。 二、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542號

聲請人

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莊榮兆、黃嘉銘、梅峯、蘇寶蘭

附件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解釋文、理由書、附件,搭配 AI 分析理解更深入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111年憲裁字第436號」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