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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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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487號

111年憲裁字第487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7 月 21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686號聲請人 俞呈勳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7 月 21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686號
聲請人
俞呈勳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毒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與95年度訴字第751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2年7月…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毒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與95年度訴字第751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並於93年1月9日生效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毒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令觀察、勒戒,卻遭重行起訴、雙重裁罰,經同院95年度訴字第75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且依中華民國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並於93年1月9日生效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聲請人係5年內再犯,並三犯以上,現又須先送勒戒。故認系爭裁定、系爭判決及系爭規定係同一案件雙重裁罰,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疑義,請求將裁判撤銷,並使聲請人得聲請刑事補償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3三、查聲請人就系爭裁定及系爭判決均未依法提起救濟,其即皆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故聲請人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686號

聲請人

俞呈勳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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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48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23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