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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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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464號

111年憲裁字第464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7 月 21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694號聲請人 上豐實業有限公司等7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7 月 21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694號
聲請人
上豐實業有限公司等7人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因土地重劃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因土地重劃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一、二及附表所示黃陳珠等5人因土地重劃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96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225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106年7月27日修正公布之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選定聲請人一及二,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其主張略以:系爭規定中有關「擬辦重劃範圍重劃前」之內容及涵義不明確,涉及違反憲法第23條之授權明確性原則;系爭判決認個案爭點所在之理事、監事個人所有「重劃前」土地面積應達該重劃區都市計晝規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之判斷時點,應採 「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而由會員大會選出理監事」之時點等見解有誤。系爭規定有關「重劃前」或「擬辦重劃前」等不明確之規定,應修正為「主管機關核定擬辦重劃範圍日前」,以有效避免防止有不良企圖之外人,以持有極少數土地面積而為發起人或參選理、監事之弊病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即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另按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3三、查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均已送達,聲請人尚不得對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又查,聲請人等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本庭應以系爭判決為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其受理與否,並應依憲訴法修正施行前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核本件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之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4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6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694號

聲請人

上豐實業有限公司等7人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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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3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46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173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