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565號
111年憲裁字第565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7 月 28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881號
- 聲請人
- 吳慶文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申請塗銷登記事件,聲請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申請塗銷登記事件,聲請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南市政府違反憲法規定,將聲請人祖產土地登記為所有人,惟臺南市政府及其環境保護局以府地劃字第1110221219號及環秘字第1110059546號函(下併稱系爭函)拒絕陳情,爰請求塗銷登記該土地及其地上建物之所有權人及管理者,並請求損害賠償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系爭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881號
聲請人
吳慶文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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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56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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