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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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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596號

111年憲裁字第596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7 月 29 日原分案號 109年度憲二字第409號聲請人 鄭勝榮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7 月 29 日
原分案號
109年度憲二字第409號
聲請人
鄭勝榮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98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之行政罰法第2…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98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之行政罰法第27條第3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確定終局判決適用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之行政罰法第27條第3項規定:「前條第2項之情形,第1項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算。」(下稱系爭規定)認為行政罰之裁處時效,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重行起算。並未考慮於偵查程序發動前,受裁罰人仍應享有時效經過之利益。而且刑事犯罪追訴期間甚長,若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方重行起算,將造成裁處時效不當延長。可見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而侵害人民財產權,牴觸憲法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等語。

2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憲訴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又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0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意旨僅係就系爭規定應如何解釋適用,而爭執確定終局判決之認事用法是否得當,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前揭憲法規定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4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09年度憲二字第409號

聲請人

鄭勝榮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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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59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59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