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568號
111年憲裁字第568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7 月 29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二字第13號
- 聲請人
-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告訴被告侵占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判字第98號刑事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告訴被告侵占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判字第98號刑事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因告訴被告侵占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判字第98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之疑義,爰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2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於111年1月3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核聲請意旨所陳,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上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二字第13號
聲請人
彭鈺龍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56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