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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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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586號

111年憲裁字第586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7 月 28 日原分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658號聲請人 彭鈺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7 月 28 日
原分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658號
聲請人
彭鈺龍
迴避審理本案之大法官
許大法官宗力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46號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46號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17號裁定先命其補繳裁判費,於聲請人繳納完畢後,裁定駁回訴訟,經提起抗告,確定終局裁定又未予糾正,有侵害人民財產權、訴訟權,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等語。

2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61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77次、第1492次、第1497次、第1506次、第1515次及第152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仍僅係指摘確定終局裁定駁回訴訟為不當,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及其於客觀上究有何違背憲法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林俊益

5大法官大法官 黃瑞明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658號

聲請人

彭鈺龍

迴避審理本案之大法官

許大法官宗力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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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90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58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20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