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585號
111年憲裁字第585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7 月 28 日
- 原分案號
- 110年度憲二字第628號
- 聲請人
- 蘇宸慧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判字第18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規定,有牴觸…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判字第18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確定終局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以聲請人未依法委任律師而駁回聲請人交付審判之聲請,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等語。
¶2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61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19次及第152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仍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前揭憲法規定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628號
聲請人
蘇宸慧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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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58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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