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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644號

公布日期
111 年 08 月 01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605號
聲請人
陳昱全

案由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813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涉嫌強盜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原確定判決未斟酌、調查共同正犯寫給第一審受命法官之自白書(下稱系爭自白書),逕認聲請人涉犯本案犯行,故系爭自白書為判決確定前已存在之新證據,聲請人自符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之要件,卻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813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以無理由駁回,斷絕聲請人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之機會,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故依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請求宣告確定終局裁定違憲,廢棄發回最高法院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惟聲請案件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始受理之;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1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確定終局裁定有違反前揭憲法規定而具憲法重要性,以及有侵害聲請人基本權利而有貫徹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605號

聲請人

陳昱全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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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00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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