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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681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11 年 08 月 03 日

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執更振字第2044號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執更振字第2044號執行指揮書(下稱系爭指揮書)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15年6月1次,藥事法有期徒刑7月4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故認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救濟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三、查系爭指揮書非屬法院作成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573號

聲請人

劉至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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