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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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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762號

111年憲裁字第762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8 月 05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二字第38號聲請人 彭鈺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8 月 05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二字第38號
聲請人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告訴詐欺罪而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聲請解釋憲法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告訴詐欺罪而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因告訴詐欺罪而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76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違反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聲請解釋憲法。

2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末按,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上開大審法所定要件不合,應不受理。爰裁定如主文。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二字第38號

聲請人

彭鈺龍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90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76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07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