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825號
111年憲裁字第825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8 月 09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279號
- 聲請人
- 陳竑甫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041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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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041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販賣第二級毒品,僅有1次、重約4公克、犯罪所得新臺幣8,000元,其犯情輕微,客觀上情堪憫恕,卻經判處7年6月有期徒刑,故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1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依毒品分級標準,定有次於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嚴重法定刑,侵害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請求宣告系爭規定違憲等語。
¶2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04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3三、按人民據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審理程序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規定;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後段、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61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4四、核本件聲請意旨所陳,尚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前揭憲法規定之處,與上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6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279號
聲請人
陳竑甫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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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82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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