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901號
111年憲裁字第901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8 月 11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748號
- 聲請人
- 邱為平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請求離婚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法庭見解:一、本件聲請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二、其餘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離婚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主文
一、本件聲請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二、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537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違反憲法第8條及第23條等規定而無效或違憲,並聲請暫時處分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本件聲請案係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收文,又系爭判決係於110年1月27日作成,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曾依法提起上訴,現仍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尚未審結,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之聲請既不受理,是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748號
聲請人
邱為平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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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90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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