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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845號

公布日期
111 年 08 月 09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99號
聲請人
林宜榮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48號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16條、第23條及第80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48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就未經登記無所有權狀,沒有門牌號碼之建物,命占有人遷讓房屋,違反憲法第7條、第16條、第23條及第80條。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已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送達聲請人,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99號

聲請人

林宜榮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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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92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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