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954號
111年憲裁字第954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8 月 12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508號
- 聲請人
- 蔡詠任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更二字第1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交上字第21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其分別實質援用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分案要點(聲請人誤植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分案實施要點)第4點第5款、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分案實施要點第3點第5款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公平法院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59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上訴不合法,以系爭裁定予以駁回。因本件聲請涉及法官應否迴避之程序爭議,是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次查,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謂已依法表明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508號
聲請人
蔡詠任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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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95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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