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960號
111年憲裁字第960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8 月 15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032號
- 聲請人
- 黃大吉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 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侵害生存權、人身自由,且違反平等原則等語。
¶2二、 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三、 查聲請人曾就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刑事判決提上訴,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250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重更(一)字第6號刑事判決判聲請人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聲請人上訴後,末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053號刑事判決以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最高法院101年度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決定之。
¶4四、 核聲請意指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6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032號
聲請人
黃大吉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96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