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856號
111年憲裁字第856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8 月 11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648號
- 聲請人
- 陳文德、陳金德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360號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2項規定、最高法院70年台…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360號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2項規定、最高法院70年台再字第212號及71年台再字第210號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因徵收補償事件,聲請再審,然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360號確定終局裁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最高法院70年台再字第212號及71年台再字第210號民事判例(下併稱系爭判例),以其逾越30日不變期間而駁回。聲請人認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系爭判例,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第23條、第80條及第170條規定之平等、必要性、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論理及經驗法則等之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惟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聲請案件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始受理之;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亦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7條第2項第7款、第61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判例,自不得以系爭判例為聲請之客體。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4四、至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其有何違反前揭憲法規定而具憲法重要性,以及有何侵害聲請人基本權利而有貫徹之必要。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亦應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6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648號
聲請人
陳文德、陳金德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85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