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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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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1006號

111年憲裁字第1006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8 月 18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528號聲請人 徐文怡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8 月 18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528號
聲請人
徐文怡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於收受系爭裁定後,依法得提起抗告而未提起,系爭裁定即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又系爭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聲請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528號

聲請人

徐文怡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100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68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