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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1006號

公布日期
111 年 08 月 17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528號
聲請人
徐文怡

案由

聲請人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收受系爭裁定後,依法得提起抗告而未提起,系爭裁定即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又系爭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聲請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528號

聲請人

徐文怡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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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68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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