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1061號
111年憲裁字第1061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8 月 18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827號
- 聲請人
- 張家茂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22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反憲法第8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僅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詳加調查證據為由,即遽認其基本權遭受侵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該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依上揭規定,應不受理。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827號
聲請人
張家茂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106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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