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990號
111年憲裁字第990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8 月 19 日
- 原分案號
- 110年度統二字第44號
- 聲請人
- 詹民進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統一解釋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統一解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83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再字第6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151號刑事判例、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221號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33號民事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再審「新證據」或未經斟酌之證物所表示之見解相歧異,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聲請統一解釋。
¶2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
¶3三、經查,聲請人所指前述各民事判決並非不同審判系統法院所為,至於所指民事判決、刑事判決與行政法院判決,係分別就適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不同法律有關再審事由之「發現新證據」所表示之見解,並非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與上開大審法所定要件不合,應不受理。爰裁定如主文。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0年度統二字第44號
聲請人
詹民進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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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99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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