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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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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990號

111年憲裁字第990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8 月 19 日原分案號 110年度統二字第44號聲請人 詹民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8 月 19 日
原分案號
110年度統二字第44號
聲請人
詹民進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統一解釋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統一解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83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再字第6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151號刑事判例、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221號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33號民事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再審「新證據」或未經斟酌之證物所表示之見解相歧異,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聲請統一解釋。

2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

3三、經查,聲請人所指前述各民事判決並非不同審判系統法院所為,至於所指民事判決、刑事判決與行政法院判決,係分別就適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不同法律有關再審事由之「發現新證據」所表示之見解,並非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與上開大審法所定要件不合,應不受理。爰裁定如主文。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0年度統二字第44號

聲請人

詹民進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90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99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46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