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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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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1028號

111年憲裁字第1028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8 月 19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885號聲請人 陳隱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8 月 19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885號
聲請人
陳隱洲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40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與其他受刑人相較有失公平,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及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3三、經查,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本件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指明何一法規範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本件聲請意旨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885號

聲請人

陳隱洲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102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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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57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