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1028號
111年憲裁字第1028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8 月 19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885號
- 聲請人
- 陳隱洲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40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與其他受刑人相較有失公平,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及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3三、經查,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本件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指明何一法規範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本件聲請意旨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885號
聲請人
陳隱洲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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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102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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